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

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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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(一)现档案管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
1.档案存放在县以上(含县级)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;

2.档案存放在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;

3.档案存放在省属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,已办理完辞职辞退手续、解除或终止劳动(聘用)关系的人员。

(二)现工作单位符合以下条件:

1.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非公有制企业、社会组织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;

2.工作单位注册地属于成都五城区、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、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,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。禁止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。禁止擅自销毁档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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